法律分析:本标准所指“三期”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,分别称为休息期、营养期和护理期。
法律依据: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》4.1.1头皮擦挫伤
头皮擦挫伤:休息1-15日,营养1-7日,无需护理。
4.1.2头皮血肿
皮下血肿:休息7-15日,无需营养,无需护理。
帽状腱膜下血肿:休息15-60日,营养7日,护理1-7日。
骨膜下血肿:休息7-30日,营养7日,无需护理。
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:休息30-60日,营养15日,护理1-15日。
4.1.3头皮裂伤
钝器创口长度<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<8cm:休息15-30日,营养1-7日,护理1-7日。
钝器创口长度≥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≥8cm:休息15-60日,营养7-15日,护理1-7日。
4.1.4头皮撕脱伤
撕脱面积<20cm2:休息15-30日,营养1-7日,护理1-7日。
撕脱面积≥20cm2:休息30-60日,营养7-15日,护理7-15日。
撕脱面积≥25%伴失血性休克:休息90-120日,营养60日,护理30-90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