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条“参与赌资较大”的认定,并没有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,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参照的是各省市的有关规定。如:《山东省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(试行)》规定,“参与赌资较大”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。 《四川省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》规定,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,属赌资较大。
一、网络的危害
1、与一般意义上的相比,网络虽然是在虚拟空间进行,但其本质并无二致,且更具隐秘性和危害性。据新华网等媒体报道,浙江、福建、江苏、北京等地破获了一大批网络案件,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及缴获犯罪金额均创近年之最。
2、由于国外一些犯罪组织的操控,网络正在中国蔓延,由于网络不需要进行现金交易,因此具有更强的诱惑力,这种往往涉案资金巨大,极易造成巨额资金流失,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。有专家表示,打击网络,从技术上封堵违法网站,斩断“信息流”尤为重要。另有专家建议,打击网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。
二、罪的认定
1、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,以娱乐为主带有性的行为不构成罪。
2、行为情节不够严重的,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3、对构成罪的,可处管制拘役、3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并处罚金。
三 、危害
1、 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、影响企业形象。
2、 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。
3、 破坏家庭幸福。
4、 影响朋友、同事之间的友情。
法律依据: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七十条
以营利为目的,为提供条件的,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