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系娱乐
您的当前位置:首页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一定判离吗

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一定判离吗

来源:即系娱乐

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不一定判离。对于离婚案件是否判离不是根据起诉次数决定的,而应当根据事实理由和证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,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去提起离婚诉讼,由判定离不离。在处理离婚案件时,另一半不同意离婚的,不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,不会判决离婚。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,是否准予离婚,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,而是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。

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如下:

1、婚姻持续期间双方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处理;

2、没有约定的,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;

3、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情形的,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。

【法律依据】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

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。

人民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三)有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,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